在微信群聊天已经成了我们生活的常态,网络聊天虽然便捷但也不能“乱聊”!
蒋某和武某在同一社区经营店铺,本是关系亲密的邻里朋友,并同在一个微信群内。今年6月15日,双方因为一句玩笑,产生误会,发生口角。武某在愤怒之下于6月30日,在两人共同的微信群中,用自己新注册的微信小号发布了一条极其侮辱蒋某的微信信息,其内容语言低俗不堪。随后,便退出该微信群,并将注册微信号使用的手机卡抽出扔掉。
蒋某发现后,于当日下午向派出所报案。随后,被告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承认了自己在微信群内侮辱蒋某的事实,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蒋某以武某毁损其名誉为由向嘉祥法院起诉要求武某向其在所在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嘉祥法院审理认为武某在一个500人的群内发布侮辱信息,其中不仅有蒋某的顾客、合作伙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这则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蒋某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蒋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但介于武某在事发后确有悔意,并已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终判令武某在微信群内向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所分享内容为原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电话: 023-6305-0970
邮箱: bangminlvsuo@163.com
所在地址:重庆市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中心24F 热线电话:023-6305-0970
Copyright © 2023—2026 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